第 1 版 (現行)
新制訂 | 公布 2026-03-13 | 生效 2026-03-13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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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版 (現行)
新制訂 | 公布 2026-03-13 | 生效 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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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尚未關聯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