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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刑事責任

代碼:C0000001-CH002法律狀態:現行主管機關: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法規版本

1(現行)

新制訂 | 公布 2026-03-13 | 生效 2026-03-13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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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沿革

尚未建立修法沿革。

條文內容

顯示版本:第 1(現行)

12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13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14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15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16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17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18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19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20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21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22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23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4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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