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版 (現行)
新制訂 | 公布 2026-03-13 | 生效 2026-03-13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一 章 內亂罪)
來源連結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一 章 內亂罪)
第 1 版 (現行)
新制訂 | 公布 2026-03-13 | 生效 2026-03-13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一 章 內亂罪)
來源連結尚未建立修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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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尚未關聯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