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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妨害國交罪

代碼:C0000001-CH017法律狀態:現行主管機關: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 章 妨害國交罪)

法規版本

1(現行)

新制訂 | 公布 2026-03-13 | 生效 2026-03-13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 章 妨害國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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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沿革

尚未建立修法沿革。

條文內容

顯示版本:第 1(現行)

116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117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118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119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相關紀錄

尚未關聯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