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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妨害投票罪

代碼:C0000001-CH021法律狀態:現行主管機關: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六 章 妨害投票罪)

法規版本

1(現行)

新制訂 | 公布 2026-03-13 | 生效 2026-03-13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六 章 妨害投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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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沿革

尚未建立修法沿革。

條文內容

顯示版本:第 1(現行)

142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43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44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145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46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147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48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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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關聯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