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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妨害秩序罪

代碼:C0000001-CH022法律狀態:現行主管機關: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七 章 妨害秩序罪)

法規版本

1(現行)

新制訂 | 公布 2026-03-13 | 生效 2026-03-13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七 章 妨害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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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沿革

尚未建立修法沿革。

條文內容

顯示版本:第 1(現行)

149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50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151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152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153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154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55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56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57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158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59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60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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