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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代碼:C0000001-CH024法律狀態:現行主管機關: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九 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法規版本

1(現行)

新制訂 | 公布 2026-03-13 | 生效 2026-03-13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九 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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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沿革

尚未建立修法沿革。

條文內容

顯示版本:第 1(現行)

164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65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66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167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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