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版 (現行)
新制訂 | 公布 2026-03-13 | 生效 2026-03-13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八 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來源連結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八 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第 1 版 (現行)
新制訂 | 公布 2026-03-13 | 生效 2026-03-13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八 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來源連結尚未建立修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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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尚未關聯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