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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代碼:C0000001-CH035法律狀態:現行主管機關: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八 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法規版本

1(現行)

新制訂 | 公布 2026-03-13 | 生效 2026-03-13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八 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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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沿革

尚未建立修法沿革。

條文內容

顯示版本:第 1(現行)

246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47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48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49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50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相關紀錄

尚未關聯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