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版 (現行)
新制訂 | 公布 2026-03-13 | 生效 2026-03-13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一 章 賭博罪)
來源連結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一 章 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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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訂 | 公布 2026-03-13 | 生效 2026-03-13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一 章 賭博罪)
來源連結尚未建立修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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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刪除)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尚未關聯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