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版 (現行)
新制訂 | 公布 2026-03-13 | 生效 2026-03-13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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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訂 | 公布 2026-03-13 | 生效 2026-03-13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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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尚未關聯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