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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殺人罪

代碼:C0000001-CH039法律狀態:現行主管機關: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

法規版本

1(現行)

新制訂 | 公布 2026-03-13 | 生效 2026-03-13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二 章 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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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沿革

尚未建立修法沿革。

條文內容

顯示版本:第 1(現行)

27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72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72-1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73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74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75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76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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