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版 (現行)
新制訂 | 公布 2026-03-13 | 生效 2026-03-13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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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版 (現行)
新制訂 | 公布 2026-03-13 | 生效 2026-03-13
由 中華民國刑法 匯入(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來源連結尚未建立修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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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尚未關聯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