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威京總部集團
1947 年 | 南京
無政黨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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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威京總部集團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壹、判決 __一、罪名及刑度: ____(一)柯文哲 : ______1. 貪污治罪條例 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13年。褫奪公權6年。 ______2. 公益侵占罪 ,處有期徒刑2年。 ______3. 共同 公益侵占罪 ,處有期徒刑3年6月。 ______4. 共同犯 刑法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 ____(二)應曉葳 : ______1. 貪污治罪條例 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6年。 ______2. 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褫奪公權6年。 ____(三)沈慶京 : ______1.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5年。 ____(四)黃景茂 : ______1.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3年。 ____(五)彭振聲 : ______1.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 ____(六)邵琇珮 : ______1. 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 ____(七)李文宗 : ______1. 共同公益侵占罪 ,處有期徒刑3年2月。 ______2. 共同犯背信罪 ,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______3. 被訴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無罪。 ____(八)李文娟 : ______1. 共同公益侵占罪 ,處有期徒刑2年。 ______2. 犯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____(九)端木正 : ______1. 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 ____(十)吳順民 : ______1. 無罪。 ____(十一)張志澄 : ______1. 無罪。 __二、沒收: ____(一)柯文哲 應沒收1260萬元。 ____(二)柯文哲 、李文宗 應共同沒收827萬1095元。 ____(三)應曉薇 應沒收5250萬元。 ____(四)鼎越公司 應沒收121億545萬6748元。 ____(五)木可公司 應沒收6134萬6790元。 貳、有罪部分 __一、柯文哲及沈慶京圖利及行收賄部分 ____(一) 京華城公司主張,其過去已取得的樓地板面積(120,284.39平方公尺)應受永久保障,但臺北市政府在107年都市計畫中,已將該保障刪除,並確定容積率上限為560%。京華城公司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仍在審理中。 ____(二) 109年2月20日,時任市長柯文哲與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會面。雖然雙方會談內容無直接證據,但法院從後續發展推論:沈慶京離開時態度滿意、市府隨即開始推動有利京華城的行政程序。不久後,威京集團透過7名員工,以「政治獻金」名義,每人30萬元,共計210萬元,匯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帳戶。同時,相關對話紀錄顯示市府核心人員已知此筆資金來源。 ____(三)在資金往來之後,市府開始處理京華城案件。然而,該案仍在行政訴訟中,依法應由法院判決,行政機關不應介入改變結果。但柯文哲仍指示:將案件送交都市計畫委員會研議。 ____(四) 後續發展中,市府逐步推動一項「細部計畫」,讓京華城得以透過容積獎勵取得額外利益。在整個行政過程中: ______1. 內部已多次提出違法疑慮:都發局認為可能構成圖利、專家會議指出合法性不足、委員質疑違反法令 ______2. 法院指出本案有幾個重大違法點:都市計畫法第24條只允許提出細部計畫並沒有授權「給容積獎勵」、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容積率上限560%、違反平等原則、濫用行政機關裁量權 ____(五) 法院判斷: ______1. 政治獻金屬於變相賄賂 ______2. 被告明知容積獎勵違法,仍推動相關行政程序,使特定企業獲得巨大利益 ______3. 否定辯方主張以下:屬合法細部計畫、屬行政裁量範圍、應尊重專業委員會 __二、沈慶京及應曉薇行收賄部分 ____(一) 在京華城改建計畫推動初期,沈慶京已意識到,若要讓容積爭議朝有利方向發展,單靠行政程序並不足夠,必須透過政治力量介入。 因此,早在106年間,沈慶京於規劃拆除京華城購物中心、改建為「京華廣場」之際,便開始尋求民意代表的協助。他鎖定時任臺北市議員的應曉薇,希望藉由其議員身分,對臺北市政府施加壓力,加速並引導相關決策往對京華城有利的方向發展。 ____(二) 在取得沈慶京的資金支持後,應曉薇開始積極介入京華城案。 她透過多種方式施壓市府,包括:頻繁約見相關公務員、召開協調會及便當會、大量索取資料並持續關切進度。在這樣的政治壓力下,原本存在爭議的案件逐步被推進,並於110年11月1日正式公告核准京華城取得「最高20%容積獎勵」 ____(三) 與此同時,沈慶京亦持續提供金錢作為對價。整體金流並非一次完成,而是分階段、長期交付,總額高達5,250萬元。 ______1. 106年~108年:以「捐款」名義,沈透過旗下公司匯入應曉薇實際掌控的「華夏協會」,共600萬元 ______2. 110年,在都市計畫即將核定前後,沈慶京透過公司開立6張支票,由應曉薇掌控的5個協會兌現,共取得4,500萬元 ______3. 111年,以匯款、政治獻金交付150萬元 ____(四) 資金用途,實際流入個人財務。•協會帳戶提領現金後,短時間內存入應曉薇個人帳戶,用於償還貸款或信用卡費。多筆交易呈現相同特徵:領現後存現、金額高度一致、時間間隔極短、地點相近。同時,協會本身帳務無法合理解釋資金用途。因此法院認定這些資金並非協會運作費用。 ____(五) 本案中,沈慶京為取得京華城容積利益,透過長期且分階段的資金交付,換取應曉薇利用議員職權施壓市府、推動相關行政程序。相關資金雖以捐款或協會名義掩飾,實際上已流入應曉薇個人使用,且與其職務行為具有明確對應關係。 __三、公益侵占部分 ____(一) 法院認為柯文哲在111年間仍擔任臺北市長,並非競選期間,因此依法不能以自己個人名義收受政治獻金。若外界要捐贈政治獻金,依法只能捐到民眾黨的政治獻金專戶,而且收受後還必須在法定期間內存入專戶並向監察院申報。 但柯文哲明知這些規則,仍將三筆原本應屬民眾黨的現金捐款留在專戶之外,沒有依法存入,也沒有申報。這三筆款項分別是: ______1. 周俊吉配偶周王美文捐贈200萬元 ______2. 謝國樑之母林曼麗捐贈200萬元 ______3. 林命群捐贈200萬元 總計600萬元。法院因此認為,這不是單純程序疏漏,而是柯文哲明知資金性質與法定流程,卻仍將該筆政治獻金留置在自己可控制的範圍內,構成對公益性資產的侵占。 ____(二) 法院認為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三人並非零星失誤,而是透過一系列設計,把政治獻金或本質上屬於政治獻金的資金,轉進木可公司,再以公司交易、授權金、薪資、商品販售、活動收入等名目包裝,實質上將政治資金變成私人可支配資金。 ______1. 以「肖像授權」名義,把1,500萬元從政治獻金專戶匯到木可公司 ______2. 用政治獻金剩餘款替木可公司員工發薪水 ______3. 把「KP小物」募款包裝成公司商品收入,侵占4,133萬5,588元 ______4. 把KP SHOW募款演唱會盈餘導入木可公司,侵占77萬166元 ______5. 把原本要捐給民眾黨的300萬元,引導匯進木可公司 法院明確指出,政治獻金雖然形式上是捐給候選人、政黨或競選團隊,但在法律上,它並不會因此變成候選人可以自由處分的私人財產。原因是: _____1. 政治獻金依法必須存入專戶 _____2. 只能用於法定政治活動相關用途 _____3. 收受、使用、申報都受到嚴格監管 _____4. 設計目的在於透明、監督、避免金權介入政治 因此,候選人對政治獻金的地位,更接近於「管理者」或「受託管理人」,而不是完整所有權人。 也就是說,候選人只能依法管理、使用這些款項,不能把它當成自己的錢,自行轉入私人帳戶、公司帳戶,或包裝成一般商業交易後自由運用。 法院進一步指出,如果接受柯文哲等人的辯解,把政治獻金視為候選人私人所有,那政治獻金法要求的公開透明、用途管制、禁止營利、強化監督等制度目的,都會被徹底架空。 所以在刑法評價上,這些政治獻金對候選人而言仍具有「他人性」。一旦候選人違法將其轉為私人可支配資金,就不只是政治獻金法上的違規,而可能進一步構成公益侵占罪。 __四、柯文哲、李文宗挪用眾望基金會公款共計827萬1,095元支付柯文哲競選總部員工薪資,以此方式背信於眾望基金會 法院認為,柯文哲與李文宗明知眾望基金會屬於公益性財團法人,依法必須將基金會資產用在符合設立目的的公益事務上,不能挪作特定私人或政治用途。 但兩人仍將柯文哲競選總部及民眾黨團隊的人員,形式上掛名為眾望基金會員工,實際上這些人從事的工作卻是處理柯文哲參選113年總統的相關活動與行程,而不是基金會的公益業務。 在111年12月至113年8月期間,眾望基金會以每月4萬5,000元至12萬元不等的薪資,支付這些人員共計827萬1,095元。法院認定,這筆錢實際上是把基金會的公益款項挪去支應柯文哲的競選團隊開支。 __五、端木正申報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之業務登載不實部分 法院認定,會計師端木正受柯文哲競選總部委託,負責政治獻金的申報與查核工作,自112年5月起每月收取7萬元報酬。 然而,在113年4月進行申報時,端木正已明知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的資料存在重大問題,包含:收支未達平衡、多筆帳目存在疑義。 即使如此,他仍於113年4月8日出具查核報告,內容聲稱未發現違反政治獻金法的情形,並將該報告提交監察院使用。 法院因此認為,端木正的行為已使政治獻金申報內容失真,影響監察院對資金流向的監督與查核,構成「業務登載不實」及「行使不實文書」等罪責。 __六、論罪說明 本案中,法院依各被告的行為與參與程度,分別認定其所涉罪名如下: 首先,就柯文哲部分,法院認為他同時涉及收受賄賂與圖利行為,屬於一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的情形,因此依「想像競合」原則,從較重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論處。此外,他另涉及公益侵占與背信等犯罪,因為各行為彼此獨立,需分別論罪,再合併處罰。 其次,沈慶京部分,法院認定他同時涉及行賄與圖利罪,同樣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法從較重的「圖利罪」論處。 應曉薇部分,則被認定同時構成「收受賄賂罪」及「洗錢罪」,兩罪性質不同,因此分別論罪後合併處罰。 至於彭振聲、黃景茂與邵琇珮,法院認為三人均涉及圖利罪,屬於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罪的情形。 李文宗部分,成立公益侵占罪與背信罪;李文娟則成立公益侵占罪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罪,兩者皆因行為不同而分別論罪併罰。 端木正則因製作並使用不實申報文件,被認定成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另外,吳順民與張志澄,因證據不足,最終均判決無罪。 在量刑部分,法院考量部分被告有自白或配合調查的情形: 彭振聲因在偵查中自白,且未取得不法利益,依法減刑;法院進一步認為即使適用最低刑度仍過重,因此再依刑法規定減輕刑度。 邵琇珮同樣因自白而減刑,且其供述對案件有重要幫助,並適用證人保護法再度減刑。 最終,彭振聲與邵琇珮均被宣告緩刑3年。 最後,法院考量柯文哲、應曉薇、沈慶京等人所涉案件情節重大,依法在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併予宣告褫奪公權。 __七、科刑說明 ____(一)柯文哲 法院指出,柯文哲在擔任臺北市市長期間,掌握市政最高決策權,理應依法行政、維護公共利益與政府公信力。然而,他明知容積獎勵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應有法律依據,仍為爭取財團支持,收受210萬元賄賂,並違法讓京華城取得20%容積獎勵,造成逾百億元不法利益。 此外,柯文哲亦濫用政治獻金制度,將應屬民眾黨的600萬元據為己有,並透過商業操作方式挪用政治獻金數千萬元;同時又挪用眾望基金會800餘萬元作為競選使用,整體行為嚴重違反制度本旨。 法院另認為,柯文哲在案發後不僅未坦承犯行,且有湮滅證據之疑慮,始終否認犯罪,態度不佳,亦耗費大量司法資源,難認有悔意。 綜合其犯罪情節、未繳回犯罪所得,以及個人背景等因素,法院對其多項犯罪分別量刑,並就收賄部分宣告褫奪公權。 ____(二)應曉葳 法院認為,應曉薇身為市議員,本應廉潔自持、監督市政,卻為圖利益,透過其掌控的公益組織收受高額賄賂,並刻意以現金方式製造資金斷點,增加查緝困難,顯示其規避查緝的意圖明確。 在行為上,她多次利用議員職權,以質詢、約談及大量索資等方式施壓基層公務員,干預行政決策,最終促成京華城違法取得容積獎勵,使特定財團獲取龐大不法利益,嚴重破壞行政公平與法治原則。 此外,應曉薇在偵查初期曾試圖轉往機場準備出境,有逃避偵查之意圖,且於偵查與審理過程中均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 綜合其身分、犯行嚴重性及個人情況,法院對其量處重刑,並宣告褫奪公權。 ____(三)沈慶京 法院認定,沈慶京為推動京華城容積案,長期透過行賄方式影響決策,並結合應曉薇及相關人員對市府施壓,甚至與柯文哲直接接觸,最終促使市府違法核給高額容積獎勵,使其取得價值逾百億元的不法利益。 其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企業形象與股東利益,更破壞公務體系的廉潔性,影響基層公務員依法行政的努力,並動搖市民對政府的信任。 此外,沈慶京在偵查與審理過程中始終否認犯行,無悔意可言。 綜合其犯罪動機、手段、影響程度及個人背景,法院依法對其判處相應刑責,並宣告褫奪公權。 參、無罪或不另宣告無罪部分 __一、柯文哲被訴收受沈慶京交付之賄款現金1,500萬元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在本案中,檢方另主張柯文哲曾收受沈慶京交付的現金1,500萬元。不過,法院最終認為,這部分證據仍不足以證明確實有完成交付,因此沒有認定成立犯罪,但也沒有另外宣告無罪。 法院指出,這項主張的主要依據,是柯文哲自行記錄的一份「工作簿」,其中載有「2022/11/1 小沈 1500 沈慶京」的內容。經比對相關資料與證人證述後,可以確認這份工作簿確實由柯文哲本人製作,且多數記錄具有一定真實性,同時「小沈」也確實是指沈慶京。 然而,法院認為,這份工作簿性質上只是個人的私下記錄,並非正式帳冊或業務紀錄,在法律上不能單獨作為認定犯罪的依據。即使記錄內容看似具體,仍須有其他客觀證據,例如金流紀錄、證人證詞或實際交付情形,才能證明該筆款項確實存在並已交付。 另外,雖然柯文哲曾在通訊中表示「小沈已經給過,不要再找他」,但法院認為,這句話也可能是指已經認定成立的210萬元政治獻金,而不一定指涉1500萬元,因此不足以作為補強證據。 綜合判斷,法院認為,目前僅有工作簿記錄,尚不足以證明1500萬元確實交付,因此無法認定此部分犯罪成立。不過,考量該事實若成立,與已認定的其他收賄行為屬於同一犯罪關係,因此也沒有另外作出無罪判決。 __二、李文宗被訴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部分無罪 在本案中,法院先確認,沈慶京確實曾於109年3月23日,在威京集團辦公室內,指示相關人員以分散名義匯款的方式,將共計210萬元交付給柯文哲。這筆款項是透過7人名義各匯30萬元完成。 匯款完成後,朱亞虎於同年4月1日傳送訊息給李文宗,說明這筆210萬元的來源與處理方式,並附上捐款人名單。李文宗則於4月5日回覆表示感謝,內容提到市長與團隊對這些資助「心存感激」。從這些訊息可以看出,李文宗確實知悉這筆款項的存在,並對外表達感謝之意。 然而,法院進一步檢視李文宗與柯文哲之間的通訊紀錄後,並未發現兩人在109年間曾針對京華城案件進行討論。因此,沒有證據顯示李文宗對於柯文哲與沈慶京之間的會面或相關協議內容有所知情或參與。 在此基礎上,法院認為,李文宗的行為,最多只能認定為接收訊息並轉達相關款項資訊,讓柯文哲知悉,但無法證明他實際參與京華城容積案的決策過程,或與他人達成以職務行為交換利益的合意。 換言之,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李文宗主觀上明知並參與收賄,亦無法證明他在職務範圍內有任何違背職務的行為分擔或犯意聯絡。因此,法院認定其行為尚未達到「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的成立要件,最終就此部分判決無罪。 __三、張志澄被訴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部分 在本案中,法院雖然認定,應曉薇與沈慶京曾於109年2月間,為了京華城爭取樓地板面積保障,先後拜會彭振聲與柯文哲,且有行程紀錄與證人證詞可以佐證。 但法院同時指出,張志澄並未參與這些會面行程,因此無法認定他知悉這些捐款與京華城容積爭議之間具有關聯性,也不能據此對他作出不利認定。 另外,張志澄在本案中的角色,是依職務指示,協助處理相關人頭捐款事務。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他「明知」這些款項具有賄賂性質,最多只能認為他有所推測或懷疑,但這仍不足以成立犯罪。 同時,也沒有證據顯示張志澄參與或知悉鼎越公司內部決策,或參與京華城後續爭取容積、最終取得高額容積率的過程。因此,難以認定他與其他被告之間存在共同犯意或分工。 綜合而言,法院認為張志澄既未參與核心決策,也未明確認知款項性質,不具備共同犯罪的主觀與客觀要件,因此不能以共犯論處。 __四、吳順民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部分 在本案中,法院先從法律上釐清「公務員」的認定標準。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只有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才屬於該條例所稱的公務員,而這種職務權限必須來自法律、命令或機關內部規範等正式依據。 法院認為,吳順民在退休後,已不再任職於政府機關,僅受應曉薇聘為「無給職顧問」,並不具備任何法定職務權限。因此,是否能將其認定為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公務員」,本身就存在疑問。 另一方面,法院也查明,吳順民自106年起同時擔任威京集團旗下公司的有給職顧問,長期按月領取薪資,相關帳戶交易與薪資資料均可查證。因此,這些收入應屬其提供顧問服務的正常對價,而非因違背職務而收受的不法利益。 此外,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吳順民知悉應曉薇收受賄賂的情形,更無法認定他與應曉薇之間存在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或分工行為。 綜合來看,雖然吳順民同時擔任威京集團顧問與應曉薇顧問,並多次參與京華城相關會議、關切案件進度,這樣的行為確實不妥,也可能對承辦公務員造成壓力,但仍不足以證明其有收賄或違背職務的犯罪事實。 因此,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法院最終就此部分判決吳順民無罪。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江俊彥、陪席法官楊世賢、受命法官許芳瑜 伍、本案還可上訴 陸、內容依 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 原本判決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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