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院長
行政院 | 2023-01-31-2024-05-20
第39任中華民國行政院副院長。
1967 年 | 桃園縣八德鄉
民主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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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檢察官陳嘉義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被告鄭○○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過密集偵查與卷證分析後,已於今日偵查終結。 檢方認定: __被告鄭○○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罪」。 __被告楊○○、侯○○、廖○松、廖○廷、黃○蓁,涉嫌違反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非公務員對公務員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__被告蔡○○涉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__被告廖○松、廖○興、黃○炳、謝○○另涉嫌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__被告游○○則涉嫌刑法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員交付業務持有文書秘密罪」。 上述被告均已依法提起公訴。 本案偵辦期間,檢調單位動員多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調查官共同辦案,累計調詢、訊問達131人次,並執行40處搜索,查扣相關筆記本、電腦等證物。 此外,檢調人員在被告鄭○○住處主臥室邊柱旁的暗櫃內,發現兩個上鎖保冷提袋,內藏現金新臺幣678萬5,000元。由於該筆款項疑涉財產來源不明,相關部分將另案偵辦。 壹、 被告貪污罪嫌部分 __一、被告鄭○○等貪污罪嫌部分 ____(一)鴻展公司成立與土地開發利益 被告楊○○、侯○○及廖○松於民國100年5月間共同成立「鴻展公司」,其中楊○○出資1,000萬元為主要決策股東,其餘2人各出資500萬元。 鴻展公司至105年間,已透過說明會及拜訪地主等方式,取得「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華亞科技園區)」東側約9.12公頃農業區土地,約63.05%地主的自辦市地重劃同意書。 被告等人希望透過「自辦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可出售獲利的抵費地,因此計畫先將該農業區土地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並與鄰近華亞科技園區整體開發。依公司內部評估,開發後可取得約1.78公頃抵費地,預估利益高達24億2,190萬元。 ____(二)尋求桃園市政府支持土地變更案 自105年起,鴻展公司透過被告廖○松、廖○廷向時任桃園市長鄭○○尋求支持,希望由桃園市政府作為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申請主體,向行政院申請核准。 除東側9.12公頃農地外,另包含龜山區文樂路西側農業區及宗教專用區等約41.76公頃土地,計畫於土地變更後分區辦理市地重劃。 其中,鴻展公司特別希望9.12公頃土地能以「自辦市地重劃」而非「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以取得較高利益。 ____(三)鄭○○開始配合推動開發案 適逢美光公司於105年9月間曾口頭表示,有意於工業區設廠,可與行政院「亞洲.矽谷推動方案」結合。 被告楊○○等人即以此作為理由,主張本案屬「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並由廖○松、廖○廷與鄭○○聯繫,使鄭○○清楚知悉其訴求,並開始配合進行相關職務行為。 自105年12月13日起,鄭○○多次在桃園市政府主持相關會議,召集經發局、都發局、地政局等單位,並指示經發局向行政院爭取核定「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再由都發局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 雖然美光公司於106年6月已確定無設廠需求,但被告侯○○與楊○○仍於同年8月6日及8月22日,分別在華國大飯店及神旺大飯店宴請鄭○○,請託協助土地開發案,席間並表示「不會失禮」。 其後,鄭○○於106年9月7日下午主持「林口工五工業區擴大變更案會議」,除邀集相關局處外,並讓廖○松、廖○廷列席表達意見。 會中雖有公務員提醒,農地變更為建築用地原則上應採「區段徵收」,是否能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仍有疑義,但鄭○○仍裁示: 1. 開發完成後另案辦理山坡地解編。 2. 爭取列為「國家重大建設」。 3. 計畫內容中加註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相關決議幾乎完全依照廖○松等人的訴求辦理。 ____(四)交付500萬元賄款 楊○○等人見鄭○○已協助推動案件,為求後續行政程序順利,決定行賄500萬元。 楊○○與侯○○指示廖○松負責交付款項,再由廖○松指示廖○廷、黃○蓁自106年9月13日起,以鴻展公司資金準備500萬元現金。 廖○松於9月13日致電鄭○○,確認於翌日晚間10時在市長官邸見面。 106年9月14日晚間9時54分,廖○松與廖○廷抵達官邸。廖○廷先從車內取出裝有500萬元現金的黑色手提袋,交給廖○松,再共同進入官邸。 鄭○○於晚間9時55分返抵官邸,3人在會客室簡短交談後,廖○松便將裝有500萬元現金的黑色手提袋放置於茶几下方,並以口型及手勢比出「5」,向鄭○○示意袋內為500萬元。 該筆款項作為鄭○○協助土地開發案、推動「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及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對價。 鄭○○當場回應「知、知、知(台語)」,收受該筆賄款。 廖○松與廖○廷於當晚10時11分離開官邸,廖○松並於翌日前往台塑大樓,向楊○○及侯○○回報已完成交付賄款。 ____(五)鄭○○收賄後實施職務行為 鄭○○於106年9月14日收受500萬元後,於同年10月3日,在相關公文簽呈上手寫批示「如擬」,並於函稿上批示「發」,簽名決行。 桃園市政府經發局隨後於106年10月12日,以桃園市政府名義正式函報行政院,申請本案列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檢附的「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產能提升計畫」中,更明載: 「西側約9公頃農業區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檢方認為,鄭○○於收賄後,才正式將其長期主導的內部政策意志對外落實,屬明確對價行為。 其後,鄭○○又於106年10月19日致電廖○松表示: 「國發會我講好了,因為這個計畫是國發會核定。」 顯示其持續協助推動本案。 ____(六)疑知遭監聽後態度轉變 鄭○○於106年10月至107年3月間某時,疑似得知廖○松手機已遭司法機關監聽。 為避免收賄犯行曝光,鄭○○於107年3月16日主持專案報告會議時,未再邀請廖○松等人參與,並一改原先支持「市地重劃」的態度,改決議採全區一次「區段徵收」。 此決策方向與先前會議結論明顯相反。 ____(七)退還500萬元賄款與600萬元政治獻金 107年5月11日下午,廖○廷受楊○○指示,前往市政府討論支持鄭○○連任之政治獻金事宜。 期間,鄭○○主動告知廖○廷,廖○松電話已遭監聽。廖○廷隨後轉知廖○松,廖○松翌日即更換電話號碼。 之後,鄭○○依約於107年5月21日深夜前往廖○廷位於台北市泉州街住處,親自收取楊○○轉交的600萬元政治獻金。 鄭○○並再次強調廖○松因「大嘴巴」而遭監聽。 後因土地開發案進度延宕,侯○○於107年8月9日致電廖○松表達不滿,質疑「錢拿了卻不辦事」。 廖○松遂指示廖○廷向鄭○○探詢進度。 107年8月13日晚間,廖○廷前往鄭○○行程所在地等候。鄭○○因擔憂監聽問題及廖○廷追查行蹤,決定退還款項。 當晚11時許,鄭○○返回市長官邸後,將裝有500萬元賄款及600萬元政治獻金的後背包與手提袋交給廖○廷。 廖○廷翌日再將款項轉交廖○松,並告知已遭退款。 __二、被告蔡○○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 ____(一)謊稱可處理監聽事宜詐取款項 被告廖○松因得知自己遭司法機關監聽,除更換電話號碼外,亦希望設法停止通訊監察,因此找上曾任檢察官、現為執業律師的被告蔡○○協助。 然而,被告蔡○○明知自己並無能力探知或處理司法監聽事項,且若介入亦可能涉及刑責,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於107年6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華亞科技園區服務中心2樓,向廖○松佯稱: 「自己有認識的人、有辦法處理監聽問題。」 藉此欺騙廖○松,使其誤信蔡○○確有能力協助處理監聽事宜。 其後,蔡○○又多次致電廖○松,聲稱處理監聽問題需要30萬元費用。 廖○松因此陷於錯誤,並於同年6月21日前,先行支付10萬元前金。 蔡○○則於同年月21日,將該10萬元現金存入自己名下銀行帳戶。 __三、被告廖○松等涉犯侵占罪嫌部分 ____(一)工五重劃建廠管委會背景 被告廖○松於93年間擔任「林口工五重劃區建廠管理委員會」(下稱工五重劃建廠管委會)主任委員。 被告廖○興則為廖○松長子,自104年起擔任「鴻泰市地重劃有限公司」(下稱鴻泰公司)負責人。 ____(二)7,000萬元基金移轉經過 工五重劃區於88年間重劃時,桃園縣政府及龜山鄉公所要求開發單位亞台公司負責公共設施維護,因此成立工五重劃建廠管委會。 由於早期尚無廠商進駐,缺乏收入來源,因此由台塑集團透過亞台公司撥付7,000萬元基金,以基金孳息作為人員薪資及公共設施維護等支出。 該筆基金原由工五重劃建廠管委會管理。 但工五重劃建廠管委會於93年底完成階段性任務後即已解散,因此該基金後續改以「華亞重劃管委會」名義,存放於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其後,廖○松於106年9月8日主持華亞重劃管委會會議時,向委員宣稱: 「亞台公司當年撥付的7,000萬元基金,實際上屬於工五重劃建廠管委會所有,因此應返還該基金及其孳息餘款。」 之後,廖○松於106年9月27日前往彰化銀行東林口分行,開立工五重劃建廠管委會帳戶。 隔日,再自華亞重劃管委會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中,提領4,500萬元及3,220萬1,106元,共計7,720萬1,106元,轉入工五重劃建廠管委會帳戶。 ____(三)製作假契約侵占7,720萬元 檢方認為,廖○松、廖○興、工五重劃建廠管委會承辦人黃○炳,以及廖○興之妻謝○○,均明知工五重劃建廠管委會早已停止運作,且與鴻泰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 然而,4人仍共同基於業務侵占、製作不實會計憑證、業務文書登載不實及洗錢等犯意,自106年11月起展開虛假交易操作。 首先,由廖○松及廖○興指示黃○炳製作: __工五重劃建廠管委會與鴻泰公司間的不實契約 __虛假的暫借款收據 之後,再由廖○松指示謝○○依據上述假契約與假收據,開立不實發票。 接著,再透過現金提領或轉帳方式,由工五重劃建廠管委會陸續撥付5,524萬7,016元至鴻泰公司於永豐銀行帳戶。 此外,廖○松亦親自或指示謝○○以: __景觀維護費 __清潔維護費 等名目,辦理後續款項提領及轉帳。 相關虛假交易內容,均被登載於工五重劃建廠管委會之傳票、帳冊及財務文件內,並進一步編製成財務報表,導致財務報表出現重大不實。 檢方認定,4人共計侵占工五重劃建廠管委會資金7,720萬1,106元。 其中部分款項轉匯至廖○松個人彰化銀行帳戶,金額約2,979萬9,785元,其餘則由鴻泰公司支用,或提領現金後交付相關人員。 __四、被告游○○涉犯洩密罪嫌部分 ____(一)羈押聲請書外流經過 被告游○○受鄭○○委任,擔任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之選任辯護人。 游○○明知,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裡,辯護人閱卷、抄錄或攝影取得的卷證資料,依法不得公開、揭露或作不正當使用,以維持偵查不公開原則。 然而,游○○仍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於113年7月6日下午,在鄭○○位於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葛里法社區」住處內,將檢方聲請羈押鄭○○的羈押聲請書及理由書紙本,交給鄭○○秘書施○○。 施○○之後又自行影印留存。 檢方認為,游○○此舉已將尚在偵查中的秘密資料洩漏給無權知悉之人,且造成偵查秘密後續外流風險無法控制,因此涉犯洩密罪嫌。 貳、 具體求刑 __一、被告鄭○○部分 ____(一)鄭○○辯稱不知袋內為現金,檢方認為不足採信 被告鄭○○於偵查中,雖坦承曾為9.12公頃農地變更案進行相關職務行為,也承認曾與楊○○等人餐敘,以及廖○松父子曾於官邸交付黑色手提袋等事實。 但鄭○○辯稱,廖○松是以「丟包」方式將袋子放在官邸內,自己並不知道袋內裝有500萬元現金。 檢方認為,此說法不足採信。 首先,共同被告廖○松、廖○廷、侯○○、黃○蓁等人均已詳細證述行賄過程,且相關說詞與鴻展公司提款紀錄及帳冊中記載的「佣金」資料互相吻合。 此外,檢察官實際勘驗等值500萬元現金後發現,雖然體積不大,可放入一般女性購物袋,但重量高達5.53公斤。 檢方認為,在深夜當面交付如此「體積小但重量異常沉重」的手提袋情況下,鄭○○不可能不知道袋內為現金。 更何況,依鄭○○自己的說法,其曾將袋中類似「箱子」的內容物取出,放置於櫃內保存將近一年,事後又重新以木盒包裝返還。 此情況反而顯示,鄭○○對袋內內容物顯然知情。 另外,廖○廷證稱,當初交付的500萬元現金,是每10萬元為一綑,以銀行九分紙鈔帶綑綁,再以牛皮紙袋包裝後放入手提袋。 然而,鄭○○日後返還的現金,卻是直接以橡皮筋綑綁,打開袋子即可看見鈔票。 檢方因此認為,退還款項的包裝方式與原本交付款項完全不同,可見返還的並非原先那批現金,而是鄭○○事後另外湊足的同額款項。 綜合各項事證,檢方認定鄭○○明知手提袋內裝有500萬元現金,仍予以收受並使用。 ____(二)檢方認為證人無誣陷鄭○○動機 鄭○○另辯稱,廖○松等人是為了陷害自己才作不實指控。 檢方認為此說法並不合理。 檢方指出,商人一般為求利益,通常不願得罪政治人物,更不可能在對方已返還賄款的情況下,仍主動承認自己涉及行賄罪責,自陷刑責。 此外,本案偵辦過程中,廖○松、廖○廷及侯○○等人均是在同一時間遭通知到案,隨後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彼此之間幾乎不可能串證。 然而,3人不僅一致坦承曾行賄鄭○○,對於: __鄭○○因得知遭監聽而退還賄款 __相關交付款項細節 等內容,說法也高度一致。 檢方認為,如此多名證人一致指述,不可能只是巧合或共同誣陷。 此外,鴻展公司帳冊內亦清楚記載該筆款項用途為「佣金」。 而在交付500萬元後,黃○蓁因擔心案情曝光,曾與廖○松等人通話,內容明確提及行賄鄭○○經過,亦有監聽譯文可佐證。 因此,檢方認為廖○松等人的供述,均與客觀證據相符,足以認定鄭○○涉犯收賄罪。 ____(三)檢方建請重判12年 檢方指出,本案證據明確,但鄭○○始終否認犯行,並指稱他人誣陷。 檢方認為,鄭○○身為直轄市市長,位高權重、深受國家俸祿,本應廉潔自持。 然而,其竟收受賄款後,協助特定私人推動土地變更開發案,並配合行賄者訴求,將土地開發的公共利益淪為私人獲利工具。 檢方認為,其行為已嚴重損害官箴,惡性重大。 此外,鄭○○在收賄近一年後,因得知廖○松等人遭監聽,才不得不返還賄款,但事後卻反以退款作為辯解理由,毫無悔意。 考量本案賄款高達500萬元,屬重大收賄案件,檢方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判處有期徒刑12年。 __二、被告楊○○部分 檢方指出,楊○○始終否認犯行。 其曾為台塑企業資深高階經理人,本應成為企業界典範,卻利用與鄭○○餐敘機會,並以500萬元行賄直轄市長,企圖換取數億元土地開發利益。 檢方形容其行為「猶如齊人攫金」。 此外,在得知廖○松等人遭司法監控後,楊○○甚至指示廖○廷銷毀不利證據。 檢方認為其無視客觀事證、一再狡辯,如輕判恐造成企業界效尤,因此請求法院從重判處有期徒刑2年。 __三、被告侯○○部分 檢方表示,侯○○雖對客觀事實有所承認,但仍否認自身罪責,顯示法治觀念薄弱,不宜輕縱。 不過,考量其已坦承部分事實,如在法院審理時能進一步自白犯行,仍可酌予適當量刑。 __四、被告蔡○○部分 檢方指出,蔡○○始終否認犯行。 其曾任檢察官,原應利用自身法律專業,協助民眾正確認識司法制度。 但蔡○○反而利用民眾對司法的不安,謊稱有能力「停止監聽」,藉此詐財。 檢方認為,其行為不但涉及詐欺,更加深社會大眾對檢察機關的不信任,因此建請從重判處有期徒刑3年。 __五、被告游○○部分 檢方指出,游○○始終否認犯行。 然而,其擔任辯護人時,早已知道施○○為本案重要證人。 此外,在羈押庭中,承審法官亦曾明確告知不得洩漏卷證內容。 但游○○仍於開庭當日,即將載有案件重要內容的羈押卷證交給施○○。 檢方認為,游○○此舉形同無視法院裁定與司法程序,故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內容依原新聞稿為準。 審判確定前,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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