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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 單位 | 立法
立法院
中華民國最高立法機關。 主要職責與法源: __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 中華民國憲法 第63條 ) __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中華民國憲法 第63條) __立法委員具有法律提案權。( 中華民國憲法 第76條 ) __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4條 ) __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有質詢與監督權。( 中華民國憲法 第67條 ) __立法院得對行政院提出之法律案、預算案進行審查、修正、刪減與表決。( 中華民國憲法 第63條 ) __立法院對行政院重要政策如有窒礙難行時,得提出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 ) __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 ) __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有彈劾提案權。(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4條 ) __立法院有人事同意權。(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7條 ) __立法院得召開委員會進行法案專業審查與逐條討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__立法院得進行黨團協商,以處理重大爭議法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__立法院有預算審議與監督政府財政支出之權力,但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原則上由行政院提出。( 中華民國憲法 第63條 、 預算法 )
網站:https://www.ly.gov.tw/Home/Index.aspx
管轄:中華民國
地理層級:國家
組織型態:政府機關所有權:公有營利性:非營利NGO:否
上層單位:中華民國
職稱
組織關係
上層單位
中華民國下層單位
目前沒有下層單位。
政黨相關人物
此單位尚未綁定政黨(`Party.entityId`)。
相關人物
相關事件
尚未關聯事件。
別名
立院